車禍糾紛到調解委員會如何進行?該準備什麼?

協商流程是什麼?如何主張訴求?

要怎麼說服對造人?怎麼順利完成和解?

您有所不知道的秘密到底是什麼?

   

    前提,調解委員會是什麼單位?很多人只知道糾紛就去調解委員會和解,但是不用準備什麼資料就過去,不就各說各話,無憑無據怎麼能說服對方賠償於您呢?

今天突然被開口要一筆錢,但是什麼都沒有,您會願意無緣無故拿給對方嗎?除非做公益,否則根本是不太可能的事情發生。那調解委員會是什麼?簡單來說各當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用意就是大家不想最後走上法院對簿公堂,

一來花費大量金錢(律師費、訴訟費、判決費、執行費等等)

二來可要花時間跑流程(ㄧ場官司少則三個月,多則一年以上),對於當事人來說,不管是精神上或者經濟上都是一種相當大的負擔與折磨。

該單位提供一個解決糾紛的平台,對於有糾紛待決的當事人,便是一項便民的法律制度,透過第三方委員協調溝通兩造人取得適當的方式協商,仍有許多雙方意見不一致產生無法協商導致調解不成立而未達到共識的結果,原因何在呢?不外在以下幾種問題所產生的結果。

 

 () 雙方背景經濟差距過大

     調解當事人來自社會大眾,無論是年齡、性別、教育程度、職業,社會觀點或宗教信仰等個人因背景不同而有所差距,暨因每個人成長、學習環境、主觀性格上的差異性,在面對糾紛問題時,態度、反應、解決問題或溝通方式等方面,也會產生不同的影響。理論上,若是差異性小,雙方能有相同的共識機會就大,相反的,如果差異性大,雙方無法有相同的認知,互信基礎薄弱,反而雙方各詞一致的局面,意見不一致收場。

()責任歸屬不明確

     所謂{當事人}實體關係;是由人與事(法律事實)二部所構成,如果誤錯請求調解對象或者調解聲請人找錯人時,因當事人不適格,調解程序故無法進行。再者,對於責任不明導致雙方意見不一致導致調解程序無法進行下去而結案。

()金額差異過大

     當事人對於責任不爭執或已釐清時,進展下一個程序,如何賠償或者填補損害的問題,這時候雙方也會面臨到意見不一致的問題產生。

     大多問題存在於雙方對於賠償範圍並不確定、求償與賠償認知落差太大、雖然有誠意和解,但金額無法接受、願意分期但期限太長或擔心中途未履行等原因,無論如何,調解到最後只差臨門一腳,確因上述原因導致功虧一簣,啟感到遺憾,導致已擇期再議的方式,來降低調解不成立局面。

()當事人未到場

     理論上,一個聲請人對一個對造人,基於一個法律關係,就會成立一個調解案件,而基於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關係,就很可能成立兩件或兩件以上調解案件,只不過當事人同一,所以可合併為一個調解案件進行程序來解決。通常,大多數為一對一的情形,但是對於一對多數的情況時,意見不一致提高,容易無法達成共識的局面。簡單來說,連環車禍調解案件,要說後車賠前車,還是說案情有其他因素導致無法釐清或者兩人以上該如何求償與賠償,不論是責任上或者金額部分意見談不攏,最終,走上法院。

()其他可能情況

     要賠償的人反而無關緊要態度不佳,或者口氣聲音很大聲語帶譏諷、張牙舞爪的模樣,這種情況是誰也不想再繼續談下去;當事人沒意見反而周遭親人意見居多,當事人基於法律不足或者沒經驗的情形,請親朋好友或保險人員幫忙,這原是法律許可的行為,然而擔心當事人吃悶虧或不了解問題所在,反而沒有扮演好促成調解的角色,讓對方認為根本無誠意或者找麻煩情形發生,又怎能繼續解決雙方問題;質疑當事人與委員有偏頗不公之虞,導致無法進行下去;假設性的求償無法明確舉證採性,時常電話聯絡求償,導致不想調解,不如直接走法院等等原因。

     以上問題大多數所面臨常見的情況所導致調解無法進行下去的可能,這些問題我們要如何解決,需要提前做哪些的準備?首先,我們要先瞭解調解的基本調解,得知所有資訊後,再做後續的彙整以及相關資料,接著要如何來證明我所提出的資料要如何提出損害的部分,對於金額部分有無理由,對方會願意相信你還是無法採信,無法認為的原因又是什麼,除了金額上,還有什麼原因所影響?這些我們再聲請調解委員會的時候,就應該要先思考,對於資料你是否真的瞭解,對於求償來說要怎麼列舉出來?面對賠償來說要怎麼主張出來?你個人意見又是如何?期待什麼的結局?對於此結局有何感想。

#車禍處理    #調解好多次不成功       #對方不賠錢     #後續保險理賠要算一起     #調解問題與最佳方法

 

調解圖片.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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