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要介紹:

(1) 臺灣的酒駕處罰

(2) 喝酒與酒測值計算

(3) 酒測值超標後人們的行為表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4條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適用以下的處罰: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2019/3/26修法)
  •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2019/4/17修正)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刑法 第185–3條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刑法 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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