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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介紹:
(1) 臺灣的酒駕處罰
(2) 喝酒與酒測值計算
(3) 酒測值超標後人們的行為表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4條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適用以下的處罰: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2019/3/26修法)
-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2019/4/17修正)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刑法 第185–3條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刑法 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公共危險罪)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參考資料:
1. 表1: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2. ETtoday新聞報導
3. 交通安全入口網_體重與呼氣酒精濃度達到 0.25mg/L 之飲酒量換算表
4. TVBS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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